香港貿發局須依照本使用者協議的條款及使用條款的規限向 閣下提供商貿統計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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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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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香港貿發局可以不出具任何理由而拒絕任何使用商貿統計網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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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閣下提出申請即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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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採取一切行動為取得訂立並履行本使用者協議的必要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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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使用者協議構成對 閣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具約束力的及可強制執行的義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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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申請中或者涉及 閣下的申請所提供的資料屬實、是完整的和反映最新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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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閣下的申請可由香港貿發局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 閣下的登入名稱
及密碼的方式而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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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閣下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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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閣下同意提供香港貿發局合理要求的資料,用作處理 閣下的申請及設定 閣下的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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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如 閣下的電話號碼、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有任何變化,閣下同意即時
通知香港貿發局。任何正確地指明 閣下登入名稱的上述通知,均對 閣下具有約束力,而香港貿發局可予以接納並按其行事而無須作出任何核實或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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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閣下同意本局可按私隱政策聲明(將不時修訂)中所列出的方式使用及披露閣下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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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使用商貿統計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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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閣下只可將商貿統計網作 閣下的內部用途。除上述用途外,閣下不得抄襲、複製、公開、分發、出售或以直接或間接與香港貿發局構成競爭的任何方式,為商業目的而利用商貿統計網上所提供的資訊。閣下不得刪除或更改任何由商貿統計網或透過其所提供的資訊的任何版權或其他所有權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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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只有經香港貿發局授權的使用者和其僱員方可使用商貿統計網。閣下不得將本使用者協議項下的所有或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其他人士;或者許可任何其他人士使用 閣下的登入名稱或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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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訊的版權為香港貿發局、香港貿發局的各聯號公司或第三方提供者所擁有
(視乎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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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如果出現某些情況致使本局不能提供商貿統計網時,本局提供商貿統計網的義務將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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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商貿統計網為某一類使用者所提供的資訊、功能部件或功能,另一類使用者可能得不到。本局可按任何本局認為適當的標準將使用者分為不同的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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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于任何時期向使用者提供的資訊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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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本局不時限制或改變而無須通知該使用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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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與提供給另一個使用者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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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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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閣下同意,就(任何人士)使用 閣下的登入名稱和密碼按收費時生效的收費率及收費條款,支付一切收費、最低收費和其他收費(如有)。 閣下有責任繳付一切與使用商貿統計網有關的稅款。閣下須全數支付香港貿發局,不得作出扣減、抵消或反索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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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香港貿發局保存就使用 閣下登入名稱和密碼的累計收費記錄,除明顯的錯誤外,是決定性的並對 閣下具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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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香港貿發局以聯線或其他方式向 閣下出具賬單,顯示(任何人士)使用 閣下登入名稱及密碼的收費。在不損害上述規定的原則下,閣下提出反對須在賬單發出的7日內向香港貿發局就賬單內的某一項收費提出書面反對通知書(該通知書須列出 閣下反對的合理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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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如果 閣下的任何收費到期未付,
閣下須按每月2%的平息向貿香港發局支付附加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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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閣下授權本局就使用 閣下的登入名稱及密碼而發生的一切收費按香港貿發局的記錄記入 閣下的貸方、借方或收費卡賬戶或銀行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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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香港貿發局可就與商貿統計網有關的任何服務收費,並在商貿統計網上登出一則一般訊息,公布收費的數額、收費率及收費的服務項目。如果 閣下在公布後的任何時間要求、開始或者繼續使用有關的服務,閣下即同意向貿發局支付該等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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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如果 閣下遲付或不付收費或當任何適用的信貸額已滿,香港貿發局可隨時暫停 閣下接通商貿統計網。香港貿發局有權透過 閣下的信用卡賬戶收取因使用 閣下的登入名稱及密碼而引致的一切應計收費並/或將
其視為拖欠香港貿發局的債項而向 閣下追討。在向香港貿發局繳付全部該等收費前,閣下將不會獲得恢復接通商貿統計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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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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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應負責提供並維修接通商貿統計網及檢索資訊所需的電訊線路、軟件及設備,以及一切相關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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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登入名稱及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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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閣下的登入名稱及密碼由 閣下以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承認 閣下申請的方式由 閣下輸入,風險自負。閣下須單獨負責為 閣下的登入名稱及密碼保密並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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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閣下須通知香港貿發局 閣下欲重新註冊新帳戶和密碼。香港貿發局在收到 閣下的取消要求5個工作日後,將取消 閣下先前的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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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未經貿發局事先的同意或授權,閣下的登入名稱不得改變。 |
| 7. |
免責條款及有限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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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閣下使用商貿統計網,風險由 閣下單獨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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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香港貿發局及其各聯號公司均不保証、擔保或者承擔下列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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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是否準確、充足、及時或可靠,或者是否除一般參考外可用於任何目的,
或者使用該等資訊可以獲得任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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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是否無缺陷、錯誤、遺漏、病毒或者可改變、刪除、加於或損壞 閣下的軟件、資料或者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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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通時,商貿統計網可用或者不中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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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統計網的缺陷會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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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資訊不得視為香港貿發局為任何目的對任何人士、
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推薦或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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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在不損害上述為原則,商貿統計網是按照當時的情況及可接通性的基準提供。商貿統計網僅供 閣下個人使用而本局不發表任何聲明或作出任何保證,無論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包括但不限於為任何就適銷性或就任何特別目的之適用性作出任何保證或不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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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在任何情況下,本局或本局的各聯號公司對 閣下或者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或不能使用該等資訊所發生的任何直接的、間接的、附帶引起的、特別的、懲罰性的或者間接性的損失,包括任何業務或盈利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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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閣下在使用或者解釋商貿統計網上所提供的資訊時,應只運用並依靠 閣下的技能和判斷。閣下有責任確保使用該等資訊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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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本使用者協議所含的責任限制適用於適用法律所許可的最大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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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改變商貿統計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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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香港貿發局可在任何時間改變或移除商貿統計網的內容或任何功能、功能部件的特徵或改變展示方式,包括提供的時間及接通或使用所需的設備(硬件和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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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香港貿發局可在任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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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增加、刪除或修訂本使用者協議條款的任何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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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 閣下應付費用的金額或計算方法或提出新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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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上述第8.1或8.2條項下的任何改變、刪除或增加在商貿統計網上登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通知 閣下時,即時生效。閣下在該等通知發出後,使用商貿統計網則構成 閣下對該等改變、移除或增加的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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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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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同意就 閣下違反本使用者協議的任何一款及/或就 閣下使用商貿統計網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損害賠償、申索、訴訟、費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而為本局提出抗辯,作出補償並使本局及香港貿發局各聯號公司不受傷害。如有必要,本局可能參加任何申索或者訴訟的抗辯及參與任何和解商議。若無本局事先的書面同意,不得作出任何對本局權利或者義務有不利影響的和解。本局保留權利,在向 閣下發出通知後,自費行使對任何申索或者訴訟的獨有抗辯及獨有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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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超文本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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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於其他網頁的任何超文本連結並不構成本局或本局各聯號公司對那些網頁的認可。當 閣下退出商貿統計網或網頁,無論是本局還是本局的各聯號公司概不對任何事宜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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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各聯號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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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使用者協議是為本局及本局的各聯號公司的利益而制訂的,而本局及每一間聯號公司均有權以本局或(視情況而定)他們的名義對 閣下強制執行本使用者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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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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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可在事先不少於30日以書面(包括透過電子郵件)通知香港貿發局終止本使用者協議。香港貿發局可在任何時間,無須出具任何理由通知閣下終止使用者協議,並即時生效。終止本使用者協議即自動終止閣下接通或使用商貿統計網的權利,但不影響終止前本使用者協議項下所產生而歸於任何一方的任何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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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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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香港貿發局向 閣下發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在商貿統計網上登出一則一般通知,或將通知以普通郵件寄往 閣下的地址、按 閣下的傳真號碼發出傳真或按香港貿發局記錄的 閣下的電子郵件地址發出電郵。任何在商貿統計網上登出的一般通知或發往 閣下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的通知將在發出日或(如以郵寄發往香港以外者)寄發7日後,視為已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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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閣下發給香港貿發局的通知可用電子郵件的形式送至stat@hktdc.org或以普通郵件寄至香港灣仔港灣道1號會展廣場辦公大樓38樓香港貿易發展局,收件人:「商貿統計網」或寄至本局不時指明的其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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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全部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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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使用者協議及使用條款構成香港貿發局與 閣下就有關本使用者協議主題事項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就有關主題事項的一切其他書面或口頭協議及聲明,以及由任何一方送交另一方的文件內的任何條款。如果本使用者協議和使用條款之間有抵觸,則以本使用者協議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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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部分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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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使用者協議的任何規定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法律下成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將不得影響其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亦不會影響任何其他規定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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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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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對本使用者協議下任何違反的寬免,不得構成對任何其他違反的寬免。本使用者協議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其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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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規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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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使用者協議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限。閣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的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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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中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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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使用者協議的中、英文本有任何衝突或者不符,應以英文本為準。如果中文本的任何部分有不清晰之處,應參照英文本。中文本不得翻譯成英文,以供比照或解釋英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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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之用,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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